苏联学者论列宁1921年和1923年关于合作社性质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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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在列宁的著作中对合作社的性质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说法。1921年列宁在《论粮食税》一文说:“合作社也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但在苏维埃政权下,‘合作制’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不同,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1923年初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则说;“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
    作者 郑异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88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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