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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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语言的研究中,“误导”(misleadingness)是语言学家十分感兴趣的课题。Russo等人在引用Jacoby等人给广告误导所下的定义时说:“如果一则广告制造、增强抑或利用对一种期待产品表现的错误信赖,那末,该则广告便是误导广告”(russo,etal.1981.P.128)。误导广告本身可能不是虚假广告,但它极可能引导消费者到一条错误信赖的歧路上去。从法律的角度看来,误导并不负有法律责任。因为广告人能很容易把责任推到消费者自己的误解(misunderstanding)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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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90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