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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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国家公证机关的重要业务之一。但在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关对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愿受理,有的受理后不知如何证明,也有的虽已出具了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却又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执行不了。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和执行人员来讲,有的对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执行也不积极。上述这些问题,导致了目前强制执行公证业务难以开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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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90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