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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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交往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行为来进行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重要依据。因此,世界各国都是把它作为基本内容而载入其民商法之中。但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其中许多相关的规定并不一致,这样,在具体的国际民事交往中就产生了涉外法律行为究竟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我国自对外开放以来,涉外民事交往日益增多,这方面的问题也显得比较现实紧迫,故无论在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需要做一些探讨性的工作的。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涉外法律行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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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90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