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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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行政不作为是一个成文法律未予权威解释的、争议丛生的概念。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首先可按照公共行政组织“没有做其应该做的”标准获得广义界定,包括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三种情形。此处的作为义务既有程序义务也有实体义务,绝大多数情形下是羁束性的、作出具体决定或采取具体行动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或依据有:法律规范的直接规定、间接规定、公共行政组织自我约束性规定、行政惯例、合同、先行行为等。而不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范围有限。
    作者 沈岿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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