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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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惩罚性赔偿金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损害填补、惩罚被告的作用,而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单纯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制度,排斥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合法性的认同。我国最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9条对其加以规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写入总则,而是局限于产品责任之中。因此,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其必要性,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绍以及英美法规定的研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作者 陈旭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犯罪研究》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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