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金融立法中,已纷纷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明确要求;我国在加快发展金融市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有必要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并设立专门的保护组织使保护活动组织化。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全面保护的法律。对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机构加强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
简介: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保护体制、保护原则等进行了探讨。金融消费者,是指除金融业经营者以外的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人。依据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与经营者相比所处的地位,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层次,针对不同层次金融消费者应提供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包含规则构建(民事、行政、刑事规则;强制性、自愿性规则)和机构设置(嵌入式和独立式)两个层面。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包括:统一保护与分业保护相结合;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倾斜保护与平等保护相结合;程序性保护与实体性保护相结合;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与事后救济相结合;法律特别保护与市场主体自我责任相结合。
简介:传统的契约理论基于对个人决策自由的保护,排除任何契约之外的权力与义务的侵入。但是金融领域内的极度信息不对称,完全的形式平等正义已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信赖法则作为近代法律经济功能下的产物,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信赖利益,对于实现金融创新的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保障。从金融合约缔结过程中信息获取与输出两个脉络分析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信赖义务,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客户信息收集的完全性与适当性,保证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的适当性,而且应规范合约缔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遵循的披露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完全性,确保消费者理性行为。
简介:【摘要】传统行为金融学认为,尽管市场中存在噪声交易者,他们受到一定条件的干扰,从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断,但是当我们合理运用行为金融学理论时,可以发现市场中的噪声能够被相互抵消,从而确保有效市场的存在。在中国的市场中,存在较多的个人投资者,相较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往往是噪声的制造者,也更加容易受到制度变更的影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对于消费金融的指引作用在短时间内已经悄然发生,当投资者还没来得及应对时,金融机构以及消费金融市场已经开始了新一轮的调整。本文试以行为金融学中的理论体系,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在短期内会影响个人投资者的消费行为,进而对消费金融领域有所触动;呼吁金融机构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相关监管机关形成系统性管理,使得民间借贷利率调整发挥对于中国未来的消费金融市场的指引作用。
简介:摘要:需要正视的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一方面,国家应当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监管。通过分析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原因,对比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和机构的设置,以及监管工具的选择,给与一定的启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尽到适当性义务。其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弱势交易主体,还在于克服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实现交易中的义务与风险合理分配,进而通过买方的自主决定实现金融交易中的真实意思自治,构建金融市场公平公允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