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处理愈来愈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尤其是债务问题。由于涉及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利害关系而更为复杂。因此,如何区分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单方债务,很值得探讨。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包括抚养、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等)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单方债务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或进行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但在实践中,夫妻各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为共同生活需要、还是为满足个人欲望需要,是正常生活需要、还是挥霍享受,是很难掌握标准和举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简介:1992年4月,一位年逾花甲的老者Z来到律师事务所,要求我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Z在向我提供了几份自行收集的书证后,陈述了如下一段经历:1957年,Z在F市某区担任党委秘书期间,与邂逅相遇的X县教师S有过几天恋情。不久,Z因家庭出身问题被定为“不纯分子”清洗回乡,接着又被遣送闽北山区某农场劳动教养,从此与S无联系。十年后,Z与S在F市相遇,此时的Z被解教后流落社会,以卖苦力为生;而S正与丈夫闹分居。二人叙起旧情,遂草率同居,三年间生二男,后Z得知S早在1954年已婚并生一男,1957年离婚后又与一茶场工人有染,1962年与前夫复婚又生一女,至今与前夫关系尚未解除。Z认为S对其隐瞒了婚史,二人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