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其中相关条项下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的所谓“预决效力”,在学理上与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此相应,《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有关“裁判生效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则应视为直接以既判力作为基础的程序规范。本文将第247条与第93条的解释相结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预决效力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这一特定语境下的内容、相互问的关联及区别,并依据前后诉的主客体及时间范围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诉可能对后诉发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构成了一个可资对相关程序规范进行理解和适用的概念整理框架。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简介:【摘要】现行民诉法二审程序存在审理范围不明确、上诉权缺乏应有限制、裁判标准不科学等问题,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到了法院裁判的公正与效率。应当从科学界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科学设置上诉条件和二审裁判方法等方面予以完善,使二审程序的立法更具周延性和科学性。【关键词】二审程序审理范围上诉条件裁判方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部分的规定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和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规定内容比较简单,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上诉条件缺乏应有限制,使得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拖延时间的现象较为严重。裁判标准的不科学,使得二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成为转嫁审判矛盾的基本手段。亟待通过民诉法二审程序的修改来完善上述问题,使二审程序成为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统一的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