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个人私有财产的积累增加,公民之间产生了 更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的死亡并不会导致这些债权 债务关系的终止或消灭,由此导致了复杂的遗产债务清偿问题,与此相矛盾的 是现行《民法典》和《继承编》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法有些内容比较抽象,满足 不了实践的发展,导致了实务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本文在悼念 近两年来的司法案例基础上,通过分析争议焦点发现实务中对于遗产范围和遗 产债务范围存在争议,法律对于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也不明确,遗产债务清偿 顺序混乱,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尤其是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追偿 没有统一的标准,故结合民法继承编提出建议,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 规则,明确遗产债务范围,规定丧葬费用不属于遗产债务但以遗产进行优先清 偿,明确规定审判程序中查明遗产范围,制作遗产清册来确定遗产状况,建立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清晰债务清偿顺序, 旨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务,提 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司法公平。
简介:摘 要:地方的立法通常诞生在对立法实务的实践过程当中,如果在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了有大量需要从事的主体行为,那么就必须要有地方的立法。通常来说,地方立法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它们不但存在于地方和立法实务的人与人之间,也存在于地方的上下级之间,还存在于同级的业务和主管机关之间。在这些涉及到不同机关的行为之中,一般会将涉及到地方与立法实务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称为外部行为,而将后面的上下级地方之间。以及同级和相关业务申请机关之间的行为称为内部行为。然而,立法实务过程中的清晰划分并不代表实践之中能够泾渭分明。一些政府部门在进行立法行为的时候,常常会对一些看上去是内部行为,实际上具有外部影响效应的行为进行立法。这就使得政府对于立法实务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进行保障。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必须针对地方的立法行为进行有关法律性质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