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国有企业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净收入低于财务帐面固定资产(房屋)净值,存在较大的差额,形成一块潜在的政策性亏损。当前很有必要对此加以认真研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一、公房出售过程中形成政策性潜亏的原因第一,国家规定要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向高收人职工实行市场价,向低收入职工实行成本价,但考虑到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和多数职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可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由于标准价与市场价和成本价之间存在一定差距,造成了公房出售的损失,这是形成政策性潜亏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
简介:在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笔者发现在涉税帐务处理方面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己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当月经营收入所形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按预收款计提税金。这样房地产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以预收款计提缴纳营业税,按会计制度规定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税金,造成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脱节,难以正确反映企业的当期损益。我们建议,设一“待摊费用──营业税’作为过渡科目,按以下方式处理:1.企业收到购房单位和个人的购房定金:借: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