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但书"司法适用的现状暴露出令人担忧的问题,归结起来,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但书"司法适用少,作为支撑无罪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引用得更少;"但书"司法适用不统一、不协调。对此,论证和阐明"但书"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当务之急。从必要性角度分析,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需要出罪机制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内在需要和实体前提。从可行性角度分析,是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法律规范基本构造发挥效用、保持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保障和认可依据。据此,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但书"的司法适用路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
简介: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者给自己的"宣言",不具有司法适用的价值。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条文时,已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外。无论是将"但书"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还是将"但书"转化为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责任理论融入犯罪构成模式之内,发挥出罪机制都难以作到理论自洽。"情节"要素的判断内容只有被具体化为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才有意义。"但书"司法化破坏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的定型作用,动摇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性,放任了司法人员"粗犷化"的办案思维,不利于"精细化"刑法思维方式的养成。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上直接引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化的做法应当及时纠正并终结。
简介:“但书”司法适用的现状暴露出令人担忧的问题,归结起来,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但书”司法适用少,作为支撑无罪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引用的更少;“但书”司法适用不统一、不协调。对此,论证和阐明“但书”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当务之急。从必要性角度分析,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需要出罪机制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内在需要和实体前提。从可行性角度分析,是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法律规范基本构造发挥效用、保持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保障和认可依据。据此,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但书”的司法适用路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